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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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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教学第一线的实际情况,畅通信息接受渠道,加快信息反馈与处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按照第三方评价理念,校级督导组设组长 1人,成员 1-6人,原则上应有校外专家加入,由学校校长聘任,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院级督导组设组长 1人,由学院(部、中心) 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所在学院(部、中心)自行确定,数量不少于 3人,不超过 10 人。院级督导组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各校院两级督导工作的联系与协调。

二、教学督导组人员聘任条件

校院两级督导组成员统称为“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校级教学督导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在 70 岁以下的在职或退休教师:院级教学督导员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热爱教学督导工作,年龄在 65 岁以下的在职教师。

3.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坚持原则、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敢说真话,具有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经历。

三、校级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

() 随堂听课

对理论和实践课程进行随机性及诊断性听课,掌握课堂教学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进行必要的反馈与指导: 对教学过程中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核: 各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0 学时。

()专项调研

根据工作安排,对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学习状态以及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

() 检查巡视

参与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及时学握各学院部、心)教学工作状态;对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监督和制止。

() 评估指导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专项评估:对学院(部中心) 督导工作开展给予专项指导。

()反馈与改进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进。四、院级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

院级教学督导组原则上只针对本学院(部、中心)开展工作。

() 随堂听课

对学院(部、中心)开设的理论和实践课程进行评价性听课,随堂填写听课记录和教学评价表;发现和推荐优秀课堂教学案例,及时反馈教学异常情况; 指导和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了解学生的学习问题,并给予引导。各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0 学时。

() 教学督查

参与本单位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掌握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总体状况。开展对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与调整、课程建设、教学标准的执行情况、考试命题与成绩评定等教学事项开展督查,发现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本单位教学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教学与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调查、监督、评价与指导;对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监督和制止。

() 评估指导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各类教学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指导本单位的教研室建设,帮助与指导青年教师和新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技能,提升教学水平

五、工作要求

() 教学督导组应以督导例会等方式综合教学督导的情况,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并视情况不同书面给出相应的整改建议、意见。接受反馈的单位和教师要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形成整改方案或措施,由反馈的督导组负责跟踪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督导材料。

()校级教学督导组应拟定学年工作计划,并依照工作计划开展各项督导工作,按时总结,注重相关工作资料的归类留档及时向所在学院(部、中心) 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提交相关督导工作材料;院级督导工作安排要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完成情况。()院级督导组成员调整,名单需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报备;督导员工作量由各单位绩效改革方案予以体现。

六、工作考核

校级督导组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考核: 院级督导组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配合各学院(部、中心) 完成,考核内容及标准可参考附件,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将组织督导工作阶段性检查。对滥用职权、包庇他人、身体不适或连续两学期考核成绩为中等以下或学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教学督导员,学校将予以解聘并更换人员。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

解释。原《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条例》(长中校办发[2016]2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