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组的作用,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规范和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落实督导工作责任,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分级设置。学校成立校级督导组,学院(部、中心)成立院级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督查、评价与咨询的工作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的组织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的一部分。院级教学督导组是学院(部、中心)教学督查、评价与咨询的工作机构,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履行督导工作职责。院级教学督导组实行双重管理,以学院(部、中心)管理为主,接受校教学督导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院级教学督导组根据本学院(部、中心)的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对本学院(部、中心)的教学和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学院(部、中心)的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8-10人。院级教学督导组由相关学科退休教师组成,人数参考本院专任教师数量和开设课程的数量确定,一般为3人。教学督导组成员称为教学督导员。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由校长聘任,院级教学督导由院长(主任)聘任,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聘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说真话,实事求是;
(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聘任时一般不超过70岁,组长人选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75岁。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的法规、文件及国家有关高等教育、中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
(二)对全校课堂教学,特别是精品课程、新开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教学效果评价有争议的课程等,进行随机或针对性听课;
(三)对教学主要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期末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参与学校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写出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六)开展专题研究,探讨学校教学质量有关问题,向学校及有关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指导院级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八)完成主管校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检查学院(部、中心)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情况,并及时反馈信息;
(二)督查、评价学院(部、中心)专业、课程、师资、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
(三)督查和指导学院(部、中心)教师课堂教学活动的全过程,确保每学期对本学院(部、中心)所开设的所有课程(任选课除外)进行听课,通过教学多媒体集控系统对所有课程进行看课;
(四)对主要教学环节,包括期末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习实训工作等进行督查;
(五)督查学院(部、中心)教风、学风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写出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七)完成校教学督导组和本单位的其它教学督查、评价任务。
第九条 当督导工作需要时,教学督导组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可受邀列席学校、学院和被督导单位教学方面的相关会议;
(二)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可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汇报相关工作;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三)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组有权予以制止;
(四)督导组对被督导的教学单位或教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第三章 督导工作实施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组的督导工作分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院级教学督导组的工作由学院(部、中心)根据需要安排,可参照校教学督导组工作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日常督导主要包括:听课;检查实践教学;巡视教学环境;查阅档案、资料;参与有关会议和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和测试等。原则上,每位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6学时(含教学多媒体集控系统观摩看课6学时)。
第十二条 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督导任务,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二)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评估;
(三)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配合下,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每完成一项教学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并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
第四章 待遇与奖励
第十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教学经费预算,院级教学督导组工作经费列入本学院(部、中心)教学经费。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或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其他滥用职权的;
(三)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教学督导职责的。
第十六条 校、院要对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