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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提升学位点建设水平,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和《长春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长中大校发〔2016〕43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决定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全体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2016年新增聘的硕士生导师、实践硕导、年龄超过57周岁的导师不参加本次复审,具体名单见附件1、2)。
   二、复审方式
   各学院资格审核,学校形式审查。
   三、复审要求
   (一)所有导师需按照各自导师类别的复审条件(见附件3)申报复审。无故不参加本次复审者,按照复审不合格处理。
   (二)既是学术型又是专业型的导师,应按学术型导师复审条件进行复审。如未达到学术型导师的复审条件,可申请按照专业型导师复审条件进行复审。上报材料须标注清楚导师类型。
   (三)导师提供的复审材料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科研项目截止时间以项目合同书截止时间为准。学术论著须为公开出版。
   四、复审程序
   (一)个人填报复审材料
导师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表》(见附件4)及《长春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汇总表》(见附件5),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各学院成立学院导师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任组长,对本次复审范围内的全体导师进行资格审核,复审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并通过后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对各学院提交的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
   五、时间安排
   (一)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审材料。要求纸质版《复审表》一式三份,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以姓名命名的《复审表》和《复审汇总表》的电子版。佐证材料要装订成册,内容包括:身份证、科研项目批准文件(或合同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包括杂志封面、目录及文章内容)、专著或教材(包括封面、含出版时间和字数页、封底)及其他材料。
由于药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部分表格内容,请各位导师下载填写“长中药学院博硕导师群”内上传的表格,不要填写学校上传的文件。
   11月21日前发送《复审表》和《复审汇总表》的电子版至邮箱 1397432521@qq.com
   11月30日前上交纸质版《复审表》一式三份,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上交地点 办公楼211药学院院办。
   (二)12月1日—12月16日:各学院审核材料,《复审表》和《复审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上交电子版及佐证材料。
   (三)12月17—12月23日:学校对各学院提交的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12月底:学校对复审合格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
   六、复审结果使用
   复审不合格者取消2017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复审。未达到学术型导师的复审条件,按照专业型导师复审条件进行复审合格的导师,保留2017年招收专业型研究生的资格。
   七、相关要求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工作;如上报的复审合格者中有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追究学院负责人行政责任。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校学位办公室:赵娜娜  万志强
   联系电话:0431-86045121
   长春中医药大学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