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省直工伤保险定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启动,为保证我校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7月1日起,省直参保工伤人员必须在指定的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定点机构名单附后)。工伤人员在非省直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和住院)无法进行结算。
二、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在发生工伤3日内到省医保局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在治疗工伤时,如使用医保卡就医将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法报销个人承担费用。因此请不要使用医保卡,先现金垫付,等工伤认定并治疗完毕后,到省医保局进行费用结算。
三、省直工伤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咨询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或省医保局工伤保险部。省医保局工伤保险部咨询电话:0431-88690579。
望周知。
人 事 处
2013年9月24日